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06民初677号
原告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2幢21308-21310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祖云,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郑湘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敢创公司)与被告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自来水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敢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建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祖云,被告衡阳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敢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衡阳自来水公司支付上海敢创公司工程款4445870元及利息1489974.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衡阳自来水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初,衡阳自来水公司就“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公开招标。2010年12月13日,上海敢创公司中标。2010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程总造价、包工程量、包材料设备、包安装调试、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管理等;合同还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上海敢创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3年4月26日,衡阳自来水公司成立验收小组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验收,认为上海敢创公司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及招标书的约定,并盖章签字“同意验收”。2013年11月13日,衡阳自来水公司委托湖南华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工程进行审计,审计金额为19170132.45元,双方对审计结论均盖章签字认可。至今,衡阳自来水公司支付工程款14724262.45元,尚欠工程款4445870元未付。故上海敢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衡阳自来水公司答辩称:1、上海敢创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违反合同第8.1条,各道工序没有达到工程质量标准;违反合同第9.3条,没有在保修期内进行一次总体检测,没有按约定每年对系统进行一次复调,保修期满后没有为衡阳自来水公司提供一套完整的运行记录;违反合同第11.2条、第12.7条,没有按约定要求衡阳自来水公司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签证和其他必要签证,没有向衡阳自来水公司报送当月工程质量、进度报表;违反合同第12.12、第12.13条,没有提供完整现场记录资料、性能测试报告、非标准产品设计图系统使用说明书、各类产品证明书、工程总汇报材料。2、“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项目至今没有验收合格。2013年4月26日,衡阳自来水公司以会议验收方式对“数字水务”平台系统项目组织验收,在试运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指出了改正意见,但上海敢创公司并未整改到位,仅进行了书面答复,未按合同约定申请竣工验收。2015年4月27日,衡阳自来水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自检,结论为:软件项目系统没有达到合同及招投标技术要求,经过自检验收评审为不合格,同时,2017年5月30日,衡阳自来水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广东中兴新支点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意见为:用户文档集,测试结论为不通过;功能性,测试结论为不通过。衡阳自来水公司认为对涉案软件是否合格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委托第三方检测。3、衡阳自来水公司对审计金额的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2013年衡阳自来水公司向湖南华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咨询公司)就“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结算审核造价进行咨询,但华鹏咨询公司没有对软件系统进行价格确认的资格和能力,故其出具的造价编审确认表不具有法律效力。4、衡阳自来水公司已经超付工程款。涉案项目总价为18987798.69元,已经支付14724262.45元,扣减不符合标准的软件系统价格5681400元,衡阳自来水公司实际已经超付工程款。且不论是否欠付工程款,本案均不应计算利息。5、本案案由应为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合同纠纷,对于衡阳自来水公司超付的工程款上海敢创公司应予返还,衡阳自来水公司保留追究上海敢创公司的违约责任。
原告上海敢创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招标文件(2010.11月初)、中标通知书(2010.12.13)、技术开发合同(2010.12.28),证明原告与被告依据招标法规定,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2、竣工验收报告(2013.4.26),证明原告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被告盖章签字进行了验收;
3、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2013.11.13),证明原被告双方对“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造价审计结论均盖章签字,认可工程款总额为19170132.45元;
4、付款说明(2017.3.15),证明被告在2017年1月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5、客服热线系统建设验收报告,证明客服系统分项验收(2012.3.2);
6、数字水务调度中心等验收报告,证明漏水监控分析与调度中心建设(2011-2013年);
7、平台软件系统设计验收报告,证明招标文件第三章3.2系统建设(1)-(6)项的软件验收(2012.12.28);
8、给水管网漏水监测分析与调度系统、给水管网漏水监控分析与中心验收,证明招标文件第三章3.2系统建设(3)-(6)项的硬件验收。
对上海敢创公司提交的证据,衡阳自来水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三性均无异议,但是原告这一组证据不完整;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4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5-8的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软件验收部分所记载的内容记录不真实,都是电脑打印件,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不能证明分项验收合格;对硬件部分验收没有异议。
被告衡阳自来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衡阳自来水公司“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建设项目投标文件资料——技术标(技术部分)、衡阳自来水公司“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建设项目投标文件资料——商务标(报价部分、资格证明文件)、机电产品国内招标中标通知书、技术开发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合同的内容,中标金额、如何验收等情况;
2、衡阳自来水公司数字水务调度中心的项目验收结论、衡阳自来水公司“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针对衡阳自来水公司“数字水务”平台系统项目验收会上提出的改进意见及完善建议的答复、座谈会议纪要,用以证明上海敢创公司对衡阳自来水公司提出的问题并未整改到位,并未按合同约定向衡阳自来水公司申请竣工验收,至今,涉案项目没有通过验收。
3、关于“数字水务”售后服务合同的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系统不合格;
4、“数字水务”工程项目系统软件自检报告、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截图,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系统不合格,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矢量化成图实际数量只有896公里多,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2000公里,该项报价应核减70万元;
5、广东中兴新支点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测试报告,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用户文档集测试结论为不通过,功能性测试结论为不通过;
6、与上海敢创公司往来明细账、收付款凭证,用以证明截至2017年4月25日,衡阳自来水公司支付工程款14724262.45元;
7、证人胡某、陈某证言,用以证明当时验收结论仅为同意验收,而不是验收合格。
对衡阳自来水公司提交的证据,上海敢创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中的数字水务调度中心的项目验收结论,我方无异议;对竣工验收报告的三性均无异议;对针对衡阳自来水公司“数字水务”平台系统项目验收会上提出的改进意见及完善建议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核实,对合法性与关联性如果核实为真实,我方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这是超出合同约定的改进和完善,不影响双方的结算;对座谈会议纪要是由衡阳自来水公司单方组织,且是在2017年组织的,对此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3的三性均无异议,恰好证明了双方对施工合同中一年保修期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对证据4-5因是衡阳自来水公司时隔多年后单方组织的,对其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6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7的三性均有异议,对方申请证人出庭已经超出举证期限,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内容,应以验收报告为准。
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对上海敢创公司提交的证据1、4,衡阳自来水公司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上海敢创公司提交的证据5-8,衡阳自来水公司对证据形式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四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上海敢创公司提交的证据2,衡阳自来水公司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但衡阳自来水公司也将该份证据作为己方证据,且对加盖的公章、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上海敢创公司提交的证据3,衡阳自来水公司对其三性均予有异议,因该份证据系衡阳自来水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确认表中也加盖了双方公司的公章,有双方代表的签字,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在本院认为部分加以综合分析认定。对衡阳自来水公司提交的证据1、2中的数字水务调度中心的项目验收结论、竣工验收报告、3、6,上海敢创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衡阳自来水公司提交的证据2中“针对衡阳自来水公司数字水务平台系统项目验收会上提出的改进意见及完善建议”,因该份证据中加盖了上海敢创公司公章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中“座谈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因委托了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对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对衡阳自来水公司提交的证据4,因系单方出具,无法核实真实性,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衡阳自来水公司提交的证据5,系衡阳自来水公司单方委托,对于送检材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本案对涉案软件重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鉴定,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衡阳自来水公司提交的证据7,因证人均系衡阳自来水公司的单位人员,对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依据审核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衡阳自来水公司为实现客户用水服务、供水系统运行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达到提高客户服务质量、节能耗和降自来水漏耗的目的,提出建立“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并向社会公开招标。“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建设由两大部分组成:衡阳市自来水客服中心建设、衡阳市供水管网漏水监控分析与调度运行管理系统建设。衡阳市自来水客服中心建设内容包括:客服热线系统硬件系统建设、客服热线系统软件系统建设。衡阳市供水管网漏水监控分析与调度运行管理系统建设包括六大部分,分别为:漏水监控分析与调度运行管理中心建设、统一数据平台及软件平台建设、供水管网资产管理系统(GIS系统)建设、供水管网漏水监控分析与调度运行管理系统建设、建立漏水考核制度、培训检漏队伍、开展检漏工作、给水管网建模及优化调度系统建设。上海敢创公司(原名称为上海敢创水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向衡阳自来水公司的该项目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公示后,确定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8987798.69元。上海敢创公司对“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中的软件系统报价为:客服热线系统建设(软件)30万元、统一数据平台及软件平台建设553000元、供水管网资产管理系统(GIS系统)建设2317400元、漏水监控分析与调度运行管理中心建设681000元、给水管网建模及优化调度系统建设1830000元。
双方于2010年12月28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甲方为衡阳自来水公司,乙方为上海敢创公司,项目名称为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三、四章相关内容。工程承包方式为:实行包工程总造价、包工程量、包材料设备、包安装调试、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总承包方式。智能减压阀系统、分区计量大口径流量计、电磁水表及考核表设备安装施工由业主配合完成。合同第10条工程款支付约定:本工程合同总价18987798.69元,为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除下列情况之外,总价不作调整。例外情况为:人力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上海敢创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衡阳自来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约定为:本工程价款支付按工程月进度支付,分设备和安装款、软件开发款两部分,结算方式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其中:(1)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1周内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1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启动工程项目实施;(2)进现场施工前15天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施工准备,同时支付待实施单项工程合同总额的30%的备料款;(3)设备及安装款支付,进场后按月工程进度的70%支付进度款(仅设备及安装)每月月底结算(含预付、备料款);工程款支付到设备及安装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待本工程验收合格、竣工资料按归档要求移交,办理竣工结算,结算后15天内支付至设备及安装总价的95%;剩余设备及安装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备用金,在工程保修期满1年后支付(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计算);(4)软件开发款支付,进场后按月工程进度的60%支付进度款(仅软件开发),每月月底结算;软件系统安装调试结束,付至软件开发款合同总价的80%时停止支付,待本工程验收合格、竣工资料按归档要求移交,办理竣工结算,结算后15天内支付至软件开发费总价的95%;剩余软件开发费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备用金,在工程保修期满1年后支付(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计算);(5)工程价款的支付,应由甲方驻现场代表审定签字,报甲方负责人审批后办理;(6)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1年后支付。
双方在合同第13条约定了工程验收和交工结算。工程验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以本工程技术文件和招标文件、及施工技术要求为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时,乙方应提供完整的竣工技术档案资料(原件)六份(完整的竣工资料电子光盘2份),否则不予验收;工程交付验收必须符合工程验收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按合同完成全部工程量,设备安装调试和联动运转试运行工作完毕,所有设施运转正常,竣工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本工程的自检工作,自检后乙方应按照验收中提出的意见整改;自检整改后,乙方再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将自检整改情况报告递交给甲方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此工程交甲方使用,竣工日期以通过验收日期为准。竣工结算约定:结算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程招标书及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办理;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前15天,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部工程变更决算书,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核。
2012年3月2日,上海敢创公司提交客服热线系统建设验收报告,报告中明确: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项目客服热线系统经过硬件系统现场安装调试、软件系统设计、应用培训,均能达到上述功能,系统功能满足《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项目合同》及乙方投标书中规定的性能指标、功能完善、设备齐全,同意验收;从本验收日起,客服热线系统开始进入售后服务期。衡阳自来水公司在该报告上盖章,相关代表人签名。上海敢创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单独就客服热线系统建设软件功能出具验收报告,就软件中涉及到的功能均有衡阳自来水公司两名人员的签名,并加盖有衡阳自来水公司公章。
2012年12月28日,上海敢创公司提交一体化数字水务平台软件系统设计验收报告,报告中明确: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中一体化数字水务平台软件系统设计,包含四大部分:统一数据平台建设及软件一体化设计;供水管网资产管理系统(GIS系统)中“应用软件系统设计”;给水管网漏水监测分析与调度管理系统中“应用软件系统”;给水管网建模及优化调度系统建设中“软件类”。该一体化数字水务平台软件已经实现上述所列全部功能,并经现场安装调试、现场应用培训,均能达到上述功能,满足《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项目合同》及招投标书中规定的性能指标、功能完善、设备齐全,满足要求,同意验收;从本验收日起,一体化数字水务平台软件系统开始进入售后服务期。衡阳自来水公司在该报告上盖章,相关代表人签名。同日,就软件系统的验收内容,上海敢创公司出具了详细的验收内容,涉及到统一数据平台建设及软件一体化设计、供水管网资产管理系统(GIS系统)中“应用软件系统设计”、给水管漏水监控分析与调度管理系统中“应用软件系统”、给水管网建模及优化调度系统中“软件类”,衡阳自来水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在每项验收内容后面均签字,并在最后加盖了衡阳自来水公司公章。
2013年4月26日,衡阳自来水公司组织所有中层以上的领导以会议验收的方式对“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在报告中明确:“有关专家认真听取了上海敢创公司及项目执行团队人员关于技术成果汇报及现场观看了软件演示,审查了有关技术成果资料。”验收意见为:1、上海敢创公司提交的项目研究成果、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网络、DLP大屏幕、现场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资料,符合合同及招标书中规定。2、完成了衡阳供水客服热线系统软硬件系统建设,系统于2011年底上线,同时投入了生产正式运行。3、完成了衡阳市供水管网漏水监控分析与调度运行管理系统建设。主要内容包括:统一数据平台及软件一体化设计、给水管网资产管理信息系统(GIS系统)、给水管网漏水监测分析与调度管理系统(管网SCADA系统)、给水管网水力模型系统(管网建模系统)、优化调度决策支持系统(优化调度系统)、系统试运行、人员培训等工作。4、上海敢创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及2013年4月,分二次分别对衡阳自来水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衡阳供水“数字水务”平台系统的综合应用培训,并进行了考核,达到了预期的效果。5、衡阳自来水公司“数字水务”平台系统经过近半年的试运行,达到了合同及招标书中规定的要求,……,但在试运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希望上海敢创公司针对验收会上各位专家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完善建议在本项目售后服务期内逐条进行落实。最终的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验收人员为衡阳自来水公司中层以上的领导。
2013年11月13日,衡阳自来水公司委托华鹏咨询公司对“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出具咨询意见,华鹏咨询公司审定价款为19170132.45元。上海敢创公司、衡阳自来水公司均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盖章、签字,当庭上海敢创公司也对该审定价款予以认可。
本院依据衡阳自来水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对“上海敢创公司完成的数字水务平台软件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其完成度如何进行鉴定”。该检测所经鉴定认为:1、客服软件已完成,争议双方均无争议;2、统一平台设计,现场勘验时鉴定专家已确认两台服务器上均部署了WindowsServer2003和SQLSERVER2008,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软件是否正版无法判断,软件一体化设计作为一种软件设计思想,在无源代码的情况下,无法判断,因此无法鉴定。3、GIS系统承包方综合完成度约为50%;4、SCADA系统、管网建模系统和优化调度系统这三个软件,作为整体性软件现场勘验和开机试验时均未发现,无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客服软件已完成,争议双方均无争议;2、统一平台设计、SCADA系统、管网建模系统和优化调度系统无法鉴定;3、GIS系统及其他系统软件与其相关联的部分功能和工程内容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综合完成度约为5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本案双方对硬件设施无争议,对软件系统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合同约定产生争议,故本案案由应为技术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海敢创公司提供的“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的软件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2、华鹏咨询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能否作为双方对整个项目进行结算的依据;3、衡阳自来水公司还应支付上海敢创公司多少工程款。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1、上海敢创公司提供的“数字水务”平台系统工程的软件未通过竣工验收,其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应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2013年4月26日,衡阳自来水公司组织所有中层以上的领导对涉案软件系统进行了验收,在验收结论中仅表明是“同意验收”,并非对上海敢创公司涉案软件验收合格。软件系统验收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据GB/T28035-2011《软件系统验收规范》第4.2条的规定,软件系统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a)被验收软件系统已按GB/T8566-2007进行系统合格性测试并通过评审;b)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依据文档规定的各类文档齐全并通过评审;c)被验收软件系统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并得到有效控制。上海敢创公司在提交软件系统进行验收时并没有满足国家规定的验收条件,衡阳自来水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大会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上海敢创公司完成的软件产品通过验收的依据。对其开发的软件系统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应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2、对客服软件系统的全部工程款予以支持,对统一平台设计、SCADA系统、管网建模系统及优化调度系统无法鉴定的责任应由衡阳自来水公司承担,对GIS系统的工程款不予支持。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客服软件系统已完成,争议双方无争议;2、统一平台设计、SCADA系统、管网建模系统及优化调度系统无法鉴定;3、GIS系统及其他系统软件与其相关联的部分功能和工程内容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综合完成度为50%。对该鉴定意见双方均提供了书面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客服软件系统工程款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无法鉴定的统一平台设计、SCADA系统、管网建模系统及优化调度系统,本院依据证明责任的分配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海敢创公司向衡阳自来水公司主张合同工程款,其应举证证明合同成立、生效、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基本事实。对于合同成立、生效,双方均无异议。对于上海敢创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上海敢创公司提交了2012年12月28日衡阳自来水公司对软件系统单项的验收签字、2013年4月26日衡阳自来水公司组织的整个软件系统工程的验收签字,足以证明上海敢创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具有合同约定的内容。现衡阳自来水公司抗辩认为上海敢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软件系统的开发,其应就上海敢创公司提交的软件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无法发现作为整体性软件的统一平台设计、SCADA系统、管网建模系统及优化调度系统。因上述三个软件系统均由衡阳自来水公司管理、使用,且在2012年12月28日就上述三个软件系统的涉及内容进行验收时,衡阳自来水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签字盖章,足以证明当时这三个软件系统存在,现无法鉴定的原因是这三个软件系统整体性缺失,由此不能鉴定的责任应由衡阳自来水公司承担,涉及该三个软件系统的款项,应由衡阳自来水公司支付给上海敢创公司。对GIS系统及其相关部分,鉴定意见为综合完成度为50%,对该部分工程款,本院认为,软件系统重要的是使用功能,50%的完成度造成衡阳自来水公司不能正常使用该软件,不能达到双方合同目的,对该部分工程款,本院予以扣减。
3、关于整个工程款项的认定。上海敢创公司认为华鹏咨询公司出具的造价编审确认表可以作为双方对总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本院认为,华鹏咨询公司出具的造价编审确认表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1)双方在合同第10.1条约定:本工程合同总价18987798.69元,为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除下列情况之外,总价不作调整。例外情况为:人力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上海敢创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衡阳自来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本案中例外的第一种情况不存在,第二种情况“工程变更”,双方均未提交工程变更的依据,可视为工程未变更。故应认定为双方的工程款总价未做调整。(2)涉案的合同除硬件设施外,还包括软件系统。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行业范围为建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而本案为双方在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注册造价师无资格对软件系统进行价格认定,故华鹏咨询公司出具的造价编审确认表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总工程款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总工程款18987798.69元为准。
4、衡阳自来水公司还应支付的工程款。工程总价为18987798.69元,扣减衡阳自来水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4724262.45元,扣减上海敢创公司软件系统中GIS系统的工程款2305307元,衡阳自来水公司还应支付上海敢创公司工程款1958229.24元。对上海敢创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并未实际竣工验收,对于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958229.2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敢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3355元,鉴定费880630元,合计933985元,由上海敢创公司负担373594元,衡阳自来水公司负担560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星宏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海清
书记员贺萍






责任校对人:张 海 清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
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负责包销或者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或者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按照包销或者回购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