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6民初425号
原告: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兴路58号前进花园E区E2-305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1704.50元,由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惠  玉  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赵超
书 记 员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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