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274号
原告:陕西某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建设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建设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建设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建设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计1776元,由原告陕西某建设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伍 航
书 记 员    王月香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