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致远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25执5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致远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人民币31873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丽雄
法官助理 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