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623执831号
本院依据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石阡县良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3,309.50元及约定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5.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433.00元,被执行人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其在贵州省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经核实:1、石阡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0月27日证明被执行人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石阡(中坝)经国荣至白沙扶贫公路改造工程K4+500K10+000段的工程款足以支付申请执行人石阡县良友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2、被执行人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自认在其工程款中扣留、提取人民币500,000.00元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523,55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洪军
法官助理 蔡以君
书 记 员 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