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民初1531号
原告: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和谐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N5J6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与都司高架桥交汇处186号“**国际”商办楼2**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805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该公司物资设备部主任。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6703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讯,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月24日向原告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997元,减半收取计13998.5元,由原告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爽
人民陪审员 代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