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民初606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张齐明,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和谐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N5J6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张齐明、贵州优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计1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