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1954号
原告: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0944890617,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街道办东风路与姜解路交界以东。
法定代表人:高振果,董事长。
被告:湖北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B0W992,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新港大道(交警支队旁)。
法定代表人:丁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原告山东海青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衍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