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精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5284

 

原告:程文让,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精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321985613C。

法定代表人:谭华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曹学而,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程文让与被告陕西精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学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27日受理。原告程文让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其他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其他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文让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文让负担。

 

 

 

 

 

 

 

审 判 员  齐明明

 

 

 

二〇一九年

 

书 记 员  任萍萍

 

 

 

打印人:周慧荣  校对人:任萍萍  送达时间: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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