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5284号
原告:程文让,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精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321985613C。
法定代表人:谭华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曹学而,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程文让与被告陕西精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学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受理。原告程文让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其他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其他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文让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文让负担。
审 判 员 齐明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萍萍
打印人:周慧荣 校对人:任萍萍 送达时间:2019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