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精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新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413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精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以北3639号丝路国际创意梦工场2号楼10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321985613C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管委会2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HR8H5B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精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延安市新区***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精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913941.67元及利息,保修金570690.1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359元、执行费21539元。2022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4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