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季纯军、安徽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5098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茂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纯军,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安徽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佛子岭路以北御景龙湖山庄701005号。
法定代表人:潘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山,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季纯军、安徽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季纯军、安徽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挖机费用97000元,并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910元,合计99910元,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季纯军住址不准确,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告知后,原告未能补正新的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被告不明确,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宗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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