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兰******
审判员*********
审判员*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