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夏其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兰******
审判员*********
审判员*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