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双强管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98-1号
原告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夏其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双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朝阳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双强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双强管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朝阳路97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的管辖地是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应依法移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三条约定“交货地点:天河机场海航工业园”,该约定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双强管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