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君卡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3496号
原告:河南省君卡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1395572P。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路与前程大道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浩燃。
委托代理人:李业杰,河南大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532228M。
住所地:武汉市中北路楚汉新居6栋1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夏其新。
原告河南省君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君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6835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南省君卡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68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原告河南君卡实业有限公司仍需续行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被告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