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君卡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3496-2号
原告:河南省君卡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1395572P。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路与前程大道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浩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杰,河南大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532228M。
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楚汉新居6栋1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夏其新。
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君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君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君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8元,减半收取668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省君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