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楚汉新居6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夏其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肖家中湾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2022)***字第0000003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汉阳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0395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