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3113号 申请执行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楚汉新居6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凡纳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凡纳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肖家中湾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0003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5181.64元、仲裁费22959.3元。本案执行费1378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财产档案信息。因申请执行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字第00000039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