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89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昌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昌盛办事处***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楚汉新居6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昌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鄂0106民初89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197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现许昌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1973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