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24民初8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江苏无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高速财富广场7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QAEE3D。
法定代表人:胡宏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曹亚民,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公司)、第三人曹亚民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被告金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曹亚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运公司支付居间费50万元;2.判令金运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3日、2018年2月18日、2018年2月22日,金运公司委托授权曹亚民与***签订三份协议,协议约定***为曹亚民引荐介绍泗县黑塔镇三甄村、顺河村及泗县大路口乡的乡村扶贫道路工程,金运公司承诺按10元/平方的标准支付报酬。***现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金运公司却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居间费用。
金运公司辩称:1.金运公司与***之间没有签订居间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2.金运公司授权曹亚民参与个别标段的投标,未授权曹亚民对外签订合同。案涉合同曹亚民不能代表金运公司;3.案涉工程为招投标工程,不存在居间行为,金运公司的中标与***没有任何关系;4.***诉请金运公司支付50万元中介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按照10%的比例也超出建筑行业平均利润,明显不合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三份协议书和三份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2.泗县黑塔镇三甄村、三陈村、顺河村张贴的审计拨付明细表照片,证明***履行了合同义务。
金运公司对***所举证据质证如下:1.对证据1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质证意见认为:协议书上无公司印章,协议书上的甲方是曹亚民,曹亚民不是我公司员工,协议书中未标注具体工程标段、没有具体施工日期,三份协议书除日期不同外其余内容一样,曹亚民未到庭,无法核实协议书的真伪;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上套盖公章,金运公司从未出具过此类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2.对证据2拨付明细表的照片,质证意见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能证明***完成了所谓的居间行为。
金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三份中标通知书,证明金运公司是委托专业招投标公司进行投标,金运公司的中标与***没有任何关系;曹亚民与***签到的合同日期是在工程中标之后;2.曹亚民的保证金确认书,证明曹亚民在工程中收取他人保证金的行为与金运公司无关;3.两个标段的授权委托书样本,证明每个标段都有标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项目名称等均有详细标注。
***对金运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不予认可。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及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2月13日、2018年2月18日和2018年2月22日,曹亚民(甲方)与***(乙方)就泗县黑塔镇三甄村、顺河村和泗县大路口乡乡村扶贫道路工程签订三份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引荐上述工程,促成甲方项目投标、施工,签署投标书中标后,甲方按10元/平方支付乙方报酬,施工面积以实际完成面积为准。
***向本院提交三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三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三份授权委托书在内容、落款时间、原法定代表人金淼的印章和金运公司的印章上均相同,三份授权委托书上也分别套盖了金运公司的印章。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与金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中介合同关系,金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中介费50万元及违约金60000元。依据本案事实证据,分析如下:
1.***提交的三份协议书均为曹亚民与***签订,协议书上无金运公司印章;法人授权委托书系复印件套盖公章,且与协议书在内容上、时间上不一致,仅依据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三份协议书是曹亚民代表金运公司与***签订;2.金运公司中标2018年泗县黑塔镇村级道路工程第一期(二次)(项目十二)黑塔镇三甄村道路建设工程(老陈、邱圩)项目,中标时间为2018年2月1日,***提交的其与曹亚民签订的泗县黑塔镇三甄村道路工程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是在金运公司中标之后;3.***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了何种居间行为促成金运公司中标了哪个工程项目,也没有证据证明金运公司中标的道路工程是因其介绍引荐而中标;4.***没有证据证明因其介绍取得的道路工程项目实际完成施工面积50000平方米。
综上分析,***诉请金运公司支付居间费50万元、违约金60000元,证据不足且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松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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