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诚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诚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诚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403民初659号
原告葫芦岛诚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26号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MA0QD13N1X。
法定代表人刘祥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华伟,辽宁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葫芦岛诚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中央路商场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64577486N。
法定代表人邸春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葫芦岛诚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诚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电器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岳英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翠、周丹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于雅菲担任法庭记录,并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葫芦岛诚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段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葫芦岛诚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良、被告葫芦岛诚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邸春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葫芦岛诚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中央空调工程安装合同》,工程名称为葫芦岛诚泰通讯飞天广场店中央空调工程,工程地点在龙港区飞天广场,工程内容为提供约克低温风冷模块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合同约定包干价格为137000元,余款20000元待2019年2月取暖期设备符合供暖要求,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附加条款原告承诺夏季制冷正常使用室内温度达到26°C以下、冬季20度以上。到2019年2月取暖期过后,原告向被告索取尾款17000元,被告以冬季供暖末达到20°C以上为由不予支付。原告认为,没有达到20°C以上是因为安装地点的保温问题,且没按照原告告知需24小时开机所致,被告不予支付没有正当理由。后虽经几次交涉被告仍不予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葫芦岛诚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中央空调工程安装合同》,工程名称为葫芦岛诚泰通讯飞天广场店中央空调工程,工程地点在龙港区飞天广场,工程内容为提供约克低温风冷模块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合同约定包干价格为137000元,余款20000元待2019年2月取暖期设备符合供暖要求,被告无息支付给原告。附加条款原告承诺夏季制冷正常使用室内温度达到26°C以下、冬季20°C以上。到2019年2月取暖期过后,原告向被告索取尾款17000元,被告以冬季供暖末达到20°C以上为由不予支付。后虽经几次交涉被告仍不予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事人陈述、中央空调工程安装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载卷,经本院审查,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达成的《中央空调工程安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70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葫芦岛诚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诚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7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被告葫芦岛诚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英凯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人民陪审员  周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雅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