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承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914201050866387681,住武汉市武阳区黄金口三村270号;
被执行人:湖北技联志成科技有限公司,91420802MA490M7G8Q,住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长兴大道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生效的(2021)鄂0802民特61号判决,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工程款2097094.3元、保证金1万元及逾期利息(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扣押期限为。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余 雄
书记员 杨小满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802执5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承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三村270号黄金口科技企业孵化产业基地孵化器大楼B座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866387681。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被执行人:湖北技联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长兴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90M7G8Q。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承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技联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鄂0802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2097094.3元并退还保证金10000元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二组、四组有不动产(不动产权证:鄂(2018)东宝区不动产权第10000561号),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不宜进行无益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证券等财产。经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赵杰
审判员余雄
审判员廖心峰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