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04民初157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家毅,系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系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梁先娥,女,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江浦区。
被告:安徽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上海大厦9楼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4828123Q。
法定代表人:叶**,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绍友,系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叶集区中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光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WYAT95。
法定代表人:黄守霞,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梁先娥、安徽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六安市叶集区中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7元,减半收取274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述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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