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湘0304执保257号
申请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鹦鹉路以南(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
法定代表人:郭轩,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