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342号
申请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鹦鹉路以南(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413号。
负责人:张俊杰。
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自贸实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文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6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康茂顺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