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1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
法定代表人:郭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鹦鹉路以南(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辉。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上诉费29280元。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预交上诉费,并且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亮
审判员 蔡 涛
审判员 陶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格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