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5民初1180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军,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与纬六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汪焕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江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