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5民初1180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军,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与纬六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汪焕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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