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47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80833454U。
法定代表人:董国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才,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0635107966。
法定代表人:周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业、朱慧嫣,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余海军,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上诉人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余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余金山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陶齐学
审判员 谢成勇
审判员 全 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江媛
书记员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