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2民初259号
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06355107966。
法定代表人:周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汉族,1971年7月2日生,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业,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诉讼理人:朱慧鄢,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勇,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036元,由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代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