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5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武汉亿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马山村(名扬超市旁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584410322。
法定代表人范大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亿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据夏劳人仲调字[2017]第60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亿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亿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补偿1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亿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