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坤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坤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坤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1栋电商办公楼二层8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N6AM8M。
法定代表人:刘玉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05月19日,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坤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684民初342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退还原告湖北坤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的居间报酬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坤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湖北坤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05.20元,并由申请人湖北坤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领取。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湖北坤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03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5000元,下余25300元于2022年10月20日之前全部还清。上述协议由湖北坤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人刘宁及被执行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684民初3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执行员  刘正兵
书记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