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伟帝尚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573号 原告:陕西伟帝尚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MKA98,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五星路西宏阳佳苑办公楼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lMA6YDONP03,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与四纬路什字西南角新型工业园区孵化基地办公楼10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伟帝尚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伟帝尚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伟帝尚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陕西伟帝尚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