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436号
原告:西安泾河建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尊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与四纬路什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泾河建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泾河建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泾河建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8元,减半收取4719元,由原告西安泾河建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