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56号
原告:陕西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7066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NP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111民初5727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移送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处理。原告陕西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