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民初2048号
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后营大道与新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文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勋兵,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泰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郴州大道湘南苑二期续建第1栋11B03室。
法定代表人:夏秋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郴州市艺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62号安康花园4幢131号。
法定代表人:肖幽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泰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市艺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泰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市艺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泰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市艺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泰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市艺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2608.71元,减半收取1304.35元,由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毅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琪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