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与乔战国,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2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乔战国,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杨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战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3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联胜
审 判 员 张作儒
审 判 员 范文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健旺
书 记 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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