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2民初352号
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林,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樊德红,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50元,减半收取19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 静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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