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254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8********。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G2JP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6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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