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和陕西和丰阳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元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陕西和丰阳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罗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元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亭,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纲,系陕西和丰阳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元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和丰阳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元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10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和丰阳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确认工程款总金额2920万元,已经付款1690万元,尚欠1230万元。由陕西和丰阳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400万元(包括工程款3844722元、律师费10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5278元),剩余工程款8455278元于2020年11月13日前付清;被告陕西元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和丰阳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元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于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剩余案件款2455278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和丰阳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元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因和解协议尚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鸿雁

审 判 员 赵 虎

审 判 员 房小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烨

书 记 员 杨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