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8288号
原告:西安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史家湾村117号院。
法定代表人:周倩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玲侠,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玲,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元法,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元法与被告西安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900元。
审 判 长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郝 杰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6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