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21执保104号
申请人东营市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鲁0505民初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00000元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军辉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