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财保22号
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11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22887381。
法定代表人:江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泽,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9号。
负责人:普锋。
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名下的银行存款827.500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2020年1月15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名下的银行存款827.500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