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22执保239号
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泽,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普锋。
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郑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豫012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名下的银行存款八百二十七万五千零九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