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116房间。
法定代表人:江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泽,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西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宝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跃,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9号西。
法定代表人:卢大伟。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仲裁委员会(2018)郑仲裁字第06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9月4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已向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00万元,并约定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向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和利息27146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执10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文龙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郑建庭
书记员李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