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特56号
申请人: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周宝全,该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芮雨,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典民,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念燕,北京金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建,北京金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卢大伟,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函,男,该办公室职工。
申请人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河南艺术学院)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厦公司)、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原艺术筹备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艺术学院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2018)郑仲裁字第0661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河南艺术学院与北京新厦公司系各自依法成立的单位或组织,两单位是各自不同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或承继关系。二、河南艺术学院与北京新厦公司之间未签订过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更未达成仲裁条款。三、因河南艺术学院与北京新厦公司既未签订过合同,又无仲协议,故申请人河南艺术学院不是仲裁案件适格主体,所以拒绝选任仲裁员。但仲裁庭自行为申请人指定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显然程序违法。四、本案仲裁时申请人对仲裁条款及仲裁程序提出了异议,但仲裁庭无视申请人提出的强烈异议,无故认定申请人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并裁决申请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仲裁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北京新厦公司辩称,1、仲裁委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关系的认定等,均涉及实体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已确认北京新厦公司与中原艺术筹备组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3、申请人未在仲裁委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由仲裁委主任指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郑仲裁字第0661号裁决书,裁决:1.中原艺术筹备组与河南艺术学院共同向北京新厦公司支付设计费6102818元及利息(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北京新厦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另查明:河南艺术学院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人河南艺术学院并没有对仲裁协议效力或管辖权方面提出异议,故其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提出,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河南艺术学院称其与中原艺术筹备组之间是不同民事主体、不应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的问题,因涉及仲裁庭实体处理的意见,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河南艺术学院未在仲裁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由该委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综上,申请人河南艺术学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艺术职业学院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艺术职业学院负担。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秦 宇
审判员  李 黎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曹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