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22财保***3号
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江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普锋。
被申请人: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勾志霞。
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7500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18年12月10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河南艺术职业学院银行存款827500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