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裕彩彩色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436号 申请人:淄博裕彩彩色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后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4913971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彬,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58号1栋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581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裕彩彩色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9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鲁0322财保144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开始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9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