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436号
申请人:淄博裕彩彩色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后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4913971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彬,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58号1栋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581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裕彩彩色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9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鲁0322财保144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开始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9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