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10544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58号1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581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东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