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4民初2440号
原告:北京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6400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76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3、本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担保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城脚下饮马川工程绿化种植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名称:长城脚下饮马川项目二组团景观绿化工程。后原告与被告签订《长城脚下饮马某院景观绿化工程项目绿化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YM××××001,工程名称:长城脚下饮马川项目3组团小院景观绿化工程。2019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城脚下饮马川项目篮球场、展示区、停产场、河堤绿化等零星工程绿化种植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长城脚下饮马川项目篮球场、展示区、停车场、河堤绿化等零星工程。上述三份合同就产品价格、质量标准、贷款支付、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履行了施工义务。
2023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城脚下饮马川项目2、3组团景观绿化及零星工程汇总表》,项目阶段最终数额为7640000.00元。截至到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640000.00元及利息。被告拖欠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四份专业分包合同均约定争议解决地为甲方深圳市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路××号×栋×层),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北京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针对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答辩,其认为应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具体答辩意见为:
1、双方签订《长城脚下饮马川工程绿化种植工程分包合同》、《长城脚下饮马川项目篮球场、展示区、停车场、河堤绿化等零星工程绿化种植专业分包合同》3份合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第4.2条第3向之规定“其他工程可分为安全设施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2环境保护工程可分为绿化工程、防噪声工程等”,在附录A建筑工程分类表中明确绿化工程是与建设工程中的一类。由以上规定可知案涉绿化种植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绿化种植所在地即滦平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取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原告北京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24年5月22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申请编号为M10290242619777;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3日驳回了原告北京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立案申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双方约定了管辖,主张此案应由约定的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绿化种植专业分包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所在的法院管辖。本案中绿化种植所在地为河北省滦平县,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