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9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莉,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贤,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贤,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永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秀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阳,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池小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岑灼雄,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永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7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对其与***之间涉案合伙事务的财务支出情况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本案案情,该鉴定事项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故**的鉴定申请应予准许。考虑到该鉴定可能导致出现新的法律事实并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发回重审系因当事人二审申请司法鉴定所致,故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78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分别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9701.86元、17697.92元,其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钟学彬
审 判 员 蔡成中
审 判 员 周 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黎梦婷
书 记 员 黄维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