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2622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深圳市永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少康。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永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林嘉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昭伊